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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融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5-05-18 浏览:33048 发布人:管理员字体: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鄂政发〔200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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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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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精神,抢抓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机遇,加快我省资本市场建设,推进企业上市,鼓励和引导全省上市后备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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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上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企业上市不仅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融资方式,而且是现代企业提升产业层次、做大做强的最有效途径。截至目前,我省共有68家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募集资金5578亿元,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近年来上市后备资源缺乏,上市后续支撑力不足,企业上市步伐减缓,上市公司规模不大,企业直接融资比例偏低,资本市场结构不合理,与我省经济快速发展现状、与构建促进中部崛起的战略支点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企业上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当前我省发展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大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力度,加快企业上市步伐,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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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按照“培育一批、上市一批、储备一批”的基本思路,采取力争主板、立足中小板、抢抓创业板、拓展境外资本市场、鼓励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股权代办转让系统等多策并举,加快我省企业上市步伐。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导向。企业上市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适应资本市场运行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2企业自主。企业是证券市场发展的主体,推进企业上市,要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3政府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上市工作,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加强资本市场建设,努力为企业上市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三)主要目标。到2010年,各市(州)至少新增1家上市公司,全省在境内外上市公司的总数达到100家以上,累计融资总额达到1000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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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

  (一)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参与资本市场的积极性,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做大做强。企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准确把握资本市场的功能和作用,在规范运行和不断提升公司质量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促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二)优化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创新思维,拓宽视野,切实把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资产质量优、发展前景好和上市积极性高的企业遴选出来,不断充实、优化上市后备资源库。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平台建在省发展改革委,入库的企业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省相关部门推荐。

  (三)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

  1合法存续、具有上市意愿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可整体改制为股份制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在800万元以上或最近1年净利润在500万元以上,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

  3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4公司生产经营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5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6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上市后备企业的遴选程序。省上市后备企业采取企业申报和市(州)、省相关部门推荐,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会同省有关部门择优遴选确定。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省国资委同意,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申报材料;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向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其他企业的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或隶属关系由所在地发展改革委(或具体负责企业上市的工作部门,下同)受理。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本级财政、科技、经委、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集中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市(州)、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情况,在征求省经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国资委、工商局、环保局、地税局、国税局及人银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确定省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并予以公布。

  (五)实行上市后备企业动态管理制度。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后备企业进行调整,条件成熟的企业要尽量吸收进来,使省上市后备资源库始终保持100家以上的储备,其中至少30家企业进入辅导程序,20家企业进入发行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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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建立企业上市直通车制度。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上市申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及相关查询、咨询等方面要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各有关部门应指定1名领导作为责任人,负责协调处理本部门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并指定专人为企业上市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通报有关政策法规、提醒办理事项,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协助企业办理各项手续等。

  (二)支持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1省上市后备企业按照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的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认定并报同级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后(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可作为作价依据,不影响股份制改造手续的办理。

  2对企业改制前存在的未缴纳职工各类保险、拖欠银行贷款、与环境保护不相符合等问题,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妥善处理,使其符合上市要求。

  3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对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依法补缴所得税;应根据上市规范要求,补缴以前年度所应补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对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及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缴纳上述税费后,地方财政要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4对因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会计事项发生变化的,追溯调整后引起以前年度应税所得额或应税收入变动的,企业净增应税额,在上市以前可按照法律规定补正申报、补缴税款,企业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不予处罚。

  5上市后备企业历年来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可归原企业股东持有;从股份公司设立到上市期间,仍享受原有优惠政策。

  (三)降低企业上市成本。

  1减免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免交除工本费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产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2上市后备企业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过户时,公司控股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视为变更登记,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或有交易行为,有关税费全额缴足后,地方政府对企业发展给予适当支持。

  3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公证等中介收费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4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辅导备案后2年内(不足2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省及省以下按企业每年新增所得税,同级财政要视情况给予企业一定的支持。

  5上市后备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2年内(不足2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省上市后备企业,省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经委、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要在申报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专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及国债项目财政贴息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省级预算安排的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要优先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资金,用于推进企业上市的奖励、培训、宣传推介等工作。

  (五)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对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各地要优先保证土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和及时报批,优先供地。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核定。在改制时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先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证,然后在2年内分期缴清;上市成功后则要在半年内缴清。

  (六)建立奖励激励机制。企业上市后,省政府对每户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由省企业上市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适当表彰奖励,在评定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时优先予以考虑。省政府和各市、州、县政府要整合财政资金设立本级企业改制上市奖励扶持资金,用于对企业改制、上市培育期所发生的各种成本费用给予补贴,分担企业上市成本,并对上市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七)改善金融服务。

  企业上市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银行的协调与沟通,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上市后备企业,引导信贷资金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的发展。对推荐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金融机构应优先安排贷款。优先推荐上市后备企业申报发行企业债券。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上市后备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商业银行要完善内部程序,提高质押贷款办理效率,积极探索上市后备企业凭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的方式。

  (八)引进风险投资。

  1鼓励风险投资来我省投资。抓住沿海地区向内陆资本扩张的机遇,大力引进创业投资、种子基金、风险投资等,引导和聚集社会资金投向上市后备企业,推进上市后备企业规范运作、快速发展。鼓励风险投资机构通过购买股权、提供贷款或既购买股权又提供贷款的方式,将风险资金投入我省高成长、高技术企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尽快产业化。

  2设立创业投资政府引导资金。省和市(州)设立创业投资政府引导资金,与国内外业绩优秀的创业投资公司合作,实行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支持发展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境内外投资机构和个人来我省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

  3支持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产权交易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等专业机构或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发起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培育一批专业的机构投资者,不断壮大我省资本市场投资的主体。

  (九)加强人才培养。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需要大批高素质专业人才,要加大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资本市场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要制定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环境,吸引和引进人才,造就一支有较高理论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增强我省资本市场发展的竞争优势。

  (十)加强诚信建设。切实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我省资本市场信用水平。强化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诚信责任,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加强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行业自律;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境内外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风险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在湖北开展业务,查处上市相关中介机构作假、欺诈行为,净化中介服务市场。大力整顿经济秩序,为资本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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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强化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成立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日常工作。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工作专班,安排专项经费,扎实做好企业上市和后备企业培育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把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大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企业上市工作领导责任制。省发展改革、经委、科技、财政、信息产业、商务、国土资源、农业、环保、工商、劳动保障、国资、税务及人行武汉分行、湖北证监局、海关等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推进企业上市的具体工作措施。证券、期货、律师、会计师、信托、创投、产权交易等机构要发挥自身优势,提升资本运作能力,积极为企业上市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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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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