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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政策】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集聚金融人才的实施方法
发布时间:2015-05-18 浏览:6528 发布人:管理员字体: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集聚金融人才的实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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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金融人才集聚,推动资本特区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和纳税地均在示范区的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的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本实施办法所称高管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上述金融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资产交易、保险交易、股权交易、股权投资类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质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金融机构总部正式任命的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卡中心、培训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资信评估、信用评级、信用调查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适用于本意见。

本实施办法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在上述金融机构担任金融高管职务以下、部门副职以上的人员。

本实施办法所称专业人员,是指除上述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外,拥有三年以上(含三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的金融机构在职正式员工。享受本实施本法规定政策的专业人员不超过上年年末金融机构正式员工总数的40%。

第三条;示范区根据金融机构的贡献情况给予以下奖励或补贴:

(一)对新引进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住房或租房补贴20万元,单个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5年内按照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标准予以奖励;

(三)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5年内按照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70%的标准予以奖励;

(四)对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员,5年内按照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40%的标准予以奖励。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政策的专业人员数不超过上年年末金融机构正式员工总数的40%。

新引进金融机构是指当年在示范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收登记的金融机构或当年将工商注册和税收登记从异地迁入示范区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经由税务部门对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税额进行确认后,通过其所在单位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金融办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审核完毕后,按照《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打造资本特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条;新引进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按照高管人员的要求,由管委会安排到相应公办学校就读。

第六条;相关金融机构和当事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金融机构所享受市级相关政策与本实施办法重复部分,不再适用本实施办法;金融机构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内容后,不再享受示范区其他有关政策与之相重复的补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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